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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眼睛 远离非法金融活动!

8743 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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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近年来,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等活动猖獗,大案要案高发频发,涉及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大局。下面,请跟随小树一起来了解一下非法金融活动的相关知识吧。

一、非法金融活动的定义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非法金融活动包括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等。

 

二、非法金融活动常见手法

(一)非法集资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是保险行业每年的固定功课。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类型主要有:

 

1.主导型案件。如: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如: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如: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不法机构和个人故意歪曲金融实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利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幌子,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二)非法放贷

 鉴于保险机构没有货币资金融通职能,保险机构并不是非法放贷的犯罪主体,保险机构禁止与涉嫌非法放贷的组织和个人开展保险等形式的业务合作。小树提醒大家对下列情形保持警惕:

1.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活动。

2.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等特征的“现金贷”活动。

3.采取虚假宣传、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不合规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或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的“校园贷”活动。

4.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活动。

5.利用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

6.采用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7.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三)金融诈骗

 

随着人们投保意识的增强,犯罪分子的小算盘也敲到了保险的头上,反欺诈已成为保险机构的重要课题,车险是保险诈骗的重灾区。那么,利用保险进行诈骗的犯罪伎俩都有什么呢?

1.保险金诈骗

(1)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伪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或者指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保险金。

(3)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进行保险欺诈。

2.其他类保险诈骗

(1)假借保险产品名义,向消费者推销P2P等非保险金融产品。

(2)以保险理赔为名骗取银行账户信息进行电信诈骗或以回馈客户邮寄礼品为名要求支付邮费实施电信诈骗。

(3)以承诺帮保险消费者办理全额退保为名,怂恿或冒充保险消费者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并向消费者收取高额手续费进行诈骗。

(4)印制销售假冒保险公司保单、销售已作废保单,伪造或销售假保险单证,虚构保险产品等。

 

三、非法金融活动防范方法

 

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小树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要加强防范:

针对非法集资牢记三查,六不。通过各保险公司官网、全国统一客服电话或银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地址;牢记不相信高息“理财”,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不轻信任何以保险名目承诺高额回报的借款行为,不与任何个人签订此类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任何个人出具的此类收据。

针对非法放贷做到两看一保留。看主体资质,寻找合法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不要贪图手续、费率的方便便宜;看贷款合同内容,特别关注金额、期限、费率等关键因素,对于不合理的地方,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注意完整保留电子信息、合同及协议等证据,发生纠纷时可通过法律途径,及时向法院、仲裁机构寻求司法救济。

针对保险诈骗注意一看二查三警惕。“一看”即仔细核对保费收款账户是否为保险公司,注意不要向销售人员或其他个人划转保费。“二查”即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登陆保险公司官方网站等方式核查保单和销售人员身份真实性。“三警惕”即审慎授权,妥善保管个人证件;关注车辆维修记录和理赔记录;如果发现出险理赔次数或理赔金额异常,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核实,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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